房屋建筑;修理 安装服务
[注释]
本类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 化学特征的服务。
尤其包括:
     建筑房屋、道路、桥梁、提坝、或通讯线路的服务,以及建筑行业中其他专项服务,如油粉刷、涵管、安装暖气或盖屋 顶;
     为建筑服务的辅助性服务,如建筑计划的检查;
     造船服务; 租赁建筑工具或材料的服务;
     修理服务,即修复已经磨损、损坏或部分破坏的任何东西(修复房屋或将其它残缺之物修复原样);
     各种修理服务,如用电、家具、器械和工具等;
     维修服务,旨在使物品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任何属性(有关本类与第四十类的区别,请看第四十类的注释)。
尤其不包括:
     诸如服装或车辆之类商品的储存服务(第三十九类);
     与纺织品或服装印染有关的服务(第四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