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16 16:52:50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异议商标为第6861050 号“云铜”商标,其申请人为云瑞之祥公司,申请日期为2008 年7 月25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 类疗养院等。
云南铜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 “云铜”为云南铜业公司字号,经云南铜业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注册损害了云南铜业公司在先商号权。
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恶意,但是由于被异议商标“ 云铜”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云南铜业公司主张云瑞之祥公司具有恶意并大量抢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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