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17 17:04:25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8家店铺因销售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标识的“山寨机”,被该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单纯售假不是免责事由,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悉,“CHANGHONG”商标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话机、电话受话器、成套无线电话等。今年,商标权人长虹公司发现浙江多地店铺销售的手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识,遂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
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调查人员在嘉善县通讯器材店比较集中的亭桥南路上的8家店铺内买到了被控侵权的手机。这些手机的售价均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印有与长虹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
长虹公司认为,8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机不仅侵害了长虹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刊报致歉,并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有些业主表示不理解,认为只是销售手机,又不是制造手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销售者并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最终,经过法官的居中调解,有5名店老板与原告长虹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手机。另外3名店老板也与原告自行和解。因此,原告撤回了全部起诉。
法官建议,商家无论是销售手机,还是其他商品,都应在进货时加强审查,对于粗制滥造、进货途径较正规但价格明显偏低等产品可以判断是假货的,应自觉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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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