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8-27 09:12:58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1962年获得商标注册,电线电缆品牌“熊猫”可谓声名赫赫,曾被评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然而,熊猫商标持有人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能猫”牌电线电缆,一字之差,极易引起混淆。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侵权,停用“能猫”文字,赔偿熊猫公司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两卷电线。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有一圆形标志,右侧标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随后,熊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能猫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则辩称,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有能力的猫”。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而并无仿冒的意图和必要。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了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企业字号注册前已多年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在字形上,“能猫”与“熊猫”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来源于熊猫公司。因此,能猫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何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
答:注册“能猫”企业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虽然企业将“能猫”字号解释为“有能力的猫”,但并不合乎常理。如果仅要求“规范使用”,仍不能避免混淆,因此判令停止使用。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苏州注册商标转让|苏州创美专利商标|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苏州创美专利事务所|苏州代理双软认定|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商标加急|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条码申请|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苏州代办天猫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创美专利|苏州入驻天猫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苏州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天猫入驻代办|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
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