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6-20 11:37:53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 |
为吸引购房者,提升楼盘价格,开发商打出“学区房”,名校分校将入驻的招牌。近日北大附中将河北香河的一家开发商告上法庭,理由是认为开发商擅自使用北大附中的商标,造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索赔50万元。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开发商答辩说是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得到的授权,法院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开发商是否构成侵权,但却处处揭露出所谓“北大附中某某分校”背后的蹊跷。让旁听者感到,各种名校分校的真假难辨,师资力量、教学水平良莠不齐,更为那些为名校之名买房、投资,所追求的目的担忧。
香河富泰房地产公司是河北香河地区一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处经营场所和散发的大量宣传资料中宣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并使用北大附中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宣传。北大附中认为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万方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代理律师梁博慧: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被告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城镇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售楼处及所有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北大附中校徽图案商标,连带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新京报》、《中国教育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被告方答辩说,他们是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授权。
代理律师翟浩杰: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是得到北大附中授权的本案第三人开办的北大附中的一种分校,这是得到法律认可,以及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支持。
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这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理律师焦景收强调,他们与北大附中2000年开始合作,而北大附中取得商标是在2006年,他们有办北大附中分校的权利。
焦景收:我方与北大附中有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我们公司有权对教育产业进行开发,有权建立北大附中某某分校,既然是教育产业开发就难免进行宣传,既然宣传,则必然使用北大附中名称、标识,以及北大附中某某学校。
被告方强调,全国多地有北大附中的分校。
翟浩杰:第三人先后组建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广州市北大附中广州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成都实验学校,北大附中重庆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成都新津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武汉为明实验学校,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等七所学校。另据我们了解,北大附中现在的校长曾经就是被原告派到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做过校长。
对于被告方及第三人的说法,原告北大附中不予认可,并指出,七所学校只有一所是得到授权的。
梁博慧:合作协议没有授权第三人去办这样的分校,而且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分校,除深圳南山分校之外,其他任何分校都没有经过原告考察和审批,包括被告楼盘涉及的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学校,都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和审批。
面对北大附中的否认,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北大附中接受了第三人的办学回报款,证明北大附中对这些分校的确认或追认。
焦景收:通过我方与原告合作历史来看,之前建立的分校均得到原告的许可和确认,原告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另外,原告是第三人的股东,原告的前任校长是第三人的法人代表,这些都能说明,之前所有的合作,原告是知情的,是确认的。
对此北大附中并不认可。
梁博慧:原告是不可能同意第三人这种自作主张,擅自违约设立附中分校的行为,这张收款的说明书只确认收到了第三人的款项多少钱,没有任何追认的表述。
对于被告方和第三人所说设立北大附中分校给北大附中带来巨大利益的说法,原告也不认可。
梁博慧:第三人违约举办所谓北大附中分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是事实存在的,因为在缺乏原告监管的情况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原告确实也接到了学生和家长打来询问、投诉电话,因为这些分校的运行产生了某些问题或争议,这些学校的设立也事实上影响了原告的声誉。
庭审最后,尽管北大附中不同意调解,但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表示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希望北大附中予以考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庭上,各方谈的是合作和收益,而听众揪心的却是这些名校分校的教学质量,实际的师资水平,谁能借我一双慧眼识别,名校名称光环下的真真假假?
上个月北大附中状告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上海的10个教学点以“北大附中”等名义对外进行招生,索赔50万元。被告方声称“北大附中碧涛教育中心”,突出的是碧涛教育,前面加上北大附中只是突出了师资大多出自于北大或者北大附中。一些名校在合作方式、协议细节约定上是不是该更严谨些?无论如何不能辜负人们对名校的信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为吸引购房者,提升楼盘价格,开发商打出“学区房”,名校分校将入驻的招牌。近日北大附中将河北香河的一家开发商告上法庭,理由是认为开发商擅自使用北大附中的商标,造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索赔50万元。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开发商答辩说是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得到的授权,法院追加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开发商是否构成侵权,但却处处揭露出所谓“北大附中某某分校”背后的蹊跷。让旁听者感到,各种名校分校的真假难辨,师资力量、教学水平良莠不齐,更为那些为名校之名买房、投资,所追求的目的担忧。
香河富泰房地产公司是河北香河地区一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处经营场所和散发的大量宣传资料中宣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将入驻该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并使用北大附中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宣传。北大附中认为富泰公司及其管理方万方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代理律师梁博慧: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被告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方城镇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其售楼处及所有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北大附中校徽图案商标,连带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新京报》、《中国教育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被告方答辩说,他们是从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获得授权。
代理律师翟浩杰: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是得到北大附中授权的本案第三人开办的北大附中的一种分校,这是得到法律认可,以及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的支持。
法院依被告申请,追加这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代理律师焦景收强调,他们与北大附中2000年开始合作,而北大附中取得商标是在2006年,他们有办北大附中分校的权利。
焦景收:我方与北大附中有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我们公司有权对教育产业进行开发,有权建立北大附中某某分校,既然是教育产业开发就难免进行宣传,既然宣传,则必然使用北大附中名称、标识,以及北大附中某某学校。
被告方强调,全国多地有北大附中的分校。
翟浩杰:第三人先后组建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广州市北大附中广州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成都实验学校,北大附中重庆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成都新津实验学校,北大附中武汉为明实验学校,北大附中云南实验学校等七所学校。另据我们了解,北大附中现在的校长曾经就是被原告派到北大附中深圳南山分校做过校长。
对于被告方及第三人的说法,原告北大附中不予认可,并指出,七所学校只有一所是得到授权的。
梁博慧:合作协议没有授权第三人去办这样的分校,而且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分校,除深圳南山分校之外,其他任何分校都没有经过原告考察和审批,包括被告楼盘涉及的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学校,都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和审批。
面对北大附中的否认,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北大附中接受了第三人的办学回报款,证明北大附中对这些分校的确认或追认。
焦景收:通过我方与原告合作历史来看,之前建立的分校均得到原告的许可和确认,原告也接受了办学回报款。另外,原告是第三人的股东,原告的前任校长是第三人的法人代表,这些都能说明,之前所有的合作,原告是知情的,是确认的。
对此北大附中并不认可。
梁博慧:原告是不可能同意第三人这种自作主张,擅自违约设立附中分校的行为,这张收款的说明书只确认收到了第三人的款项多少钱,没有任何追认的表述。
对于被告方和第三人所说设立北大附中分校给北大附中带来巨大利益的说法,原告也不认可。
梁博慧:第三人违约举办所谓北大附中分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是事实存在的,因为在缺乏原告监管的情况下,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原告确实也接到了学生和家长打来询问、投诉电话,因为这些分校的运行产生了某些问题或争议,这些学校的设立也事实上影响了原告的声誉。
庭审最后,尽管北大附中不同意调解,但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表示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希望北大附中予以考虑。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法庭上,各方谈的是合作和收益,而听众揪心的却是这些名校分校的教学质量,实际的师资水平,谁能借我一双慧眼识别,名校名称光环下的真真假假?
上个月北大附中状告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在上海的10个教学点以“北大附中”等名义对外进行招生,索赔50万元。被告方声称“北大附中碧涛教育中心”,突出的是碧涛教育,前面加上北大附中只是突出了师资大多出自于北大或者北大附中。一些名校在合作方式、协议细节约定上是不是该更严谨些?无论如何不能辜负人们对名校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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