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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
发布时间:2011-07-28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案情回放

  某饮品公司以自产的圆柱形饮料瓶上的组合颜色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组合颜色是指该产品的瓶身印有黄、红两色组合的不规则的图纹,但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仅由橘黄色和蓝色组合构成,该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予以注册,驳回申请。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商标局的审查标准是什么?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应该怎样去维护权益呢?

  以下结合审查流程中注意的问题浅谈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和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但可以给人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颜色组合商标要获得注册,必须具备《商标法》规定的应当有显著特征。然而普通的颜色组合商标的特性就是过于简单,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向消费者的视觉形成冲击。商标局在审查时注重组合的要素及组合的美感,能体现出产品的特性及区别出特定的来源,形成独特的标识。

  颜色商标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不同,经使用也未必会构成后天的知名度,从而来突出显著性进而注册。如2005年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虽然在一审中提出了该组合颜色并非锯条的通用颜色,消费者在购买锯条商品时,能够通过独特颜色组合而判断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而非其他厂商,因此申请的商标已经具备显著性。此外,其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已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并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遭到恶意模仿。但法院在审理时并不认定该申请商标已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仍维持商评委的决定,商标过于简单不具有显著性。说明法院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商品上对颜色组合的显著性有着严格审查标准。对比来看有指定颜色及商品与颜色有效的融合,到达商品的独特性质,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能用来识别产品的来源才是颜色组合商标得以通过审查的关键。

  本案中,若饮料瓶的颜色并不足以突出或者是简单的组合,与瓶形状本身并没有关联性,在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就难以通过,尽管在饮料行业中有可能会区别其他的饮料产品包装的特征,但并不具备注册商标要求的显著性,不能达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难以用商标注册后予以保护。

  遇到这种情况,应怎样维护权益呢?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产品装潢或者包装上突出颜色组合,达到区别产品的提供者的功能,来予以保护和维护市场的份额。产品的包装、装潢区分在认定上没有商标区分来源审查那么严格,只要能区别是不同产品的来源,而这个在证明时相对容易些,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仅仅对知名包装和装潢做了排除性的规定。所以这是注册商标以外良好的保护途径。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苏州商标申加急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苏州商品条码申请苏州著作权登记加急苏州专利公司苏州版权登记苏软件著作权登记加急苏州商标设计公司苏州淘宝商城入驻苏州专利代理公司苏州商标加急申请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香港公司注册苏州代办淘宝商城入驻苏州注册香港商标苏州注册英国商标苏州注册美国商标苏州注册香港公司苏州商标转让苏州马德里商标申请注册苏州国际商标注册苏州专利授权苏州条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