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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在无锡结案
发布时间:2014-09-22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近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内首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现已由该院终审结案,当地的无锡吊蓝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吊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决的上诉请求被无锡中院驳回,维持一审法院要求吊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以“吊蓝”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的判决。

  据了解,吊篮是高空作业机械中吊篮产品的简称。中国是全球吊篮制造大国,江苏无锡是中国著名的吊篮制造之乡,当地现有吊篮生产企业20余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0%和80%以上。因无锡出产的吊篮产品品质优良、技术领先,在该行业内逐渐形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无锡吊篮因此被视为行业风向标,成为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集体称号。

  “吊蓝公司将‘吊蓝’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吊篮产品生产销售,主观上具有攀附‘无锡吊篮’的故意,虽然是‘蓝’与‘篮’一字之差,但行业内对两字均不分差别,因此损害了无锡地区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或潜在利益,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无锡中院二审认为,吊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纠正。

  吊蓝公司方面则辩称,该企业名称“吊蓝”是悬挂于蓝天下的意思,并依法核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司还认为,被告方未指出权益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对此,曾打赢中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首例跨国专利侵权官司的江苏申锡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吴杰称,在高空作业吊篮行业内,一直将“吊篮”与“吊蓝”作为行业及产品名称使用,吊蓝公司有误导广大用户认为该公司是吊篮行业最专业龙头企业之嫌,此举不正当地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机会。

  对于吴杰的观点,无锡天通建筑机械公司、无锡小天鹅建筑机械公司等当地12家吊篮生产企业一致认同,并同时发表声明谴责此行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吴仁山强调,“无锡吊篮”是当地众多吊篮制造企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集体品牌,单独一家吊篮生产企业用“吊蓝”作为企业名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平竞争。

  吴仁山同时表示,作为当地工商部门也应谨慎规范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审核,避免侵权行为发生。记者网上搜索关键字“无锡吊篮”,被告吊蓝公司名称排序列前。

  “新《商标法》施行后,这种‘打擦边球’行为将得到一定遏制。就目前而言,把产品名称或行业名称注册成企业名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多见。”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陆超表示,今后该院将归纳类似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引导市场规范经营,并提醒相关部门在企业核名、注册等审批事项上做好事前把关,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记者9月13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内首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现已由该院终审结案,当地的无锡吊蓝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吊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决的上诉请求被无锡中院驳回,维持一审法院要求吊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以“吊蓝”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的判决。

  据了解,吊篮是高空作业机械中吊篮产品的简称。中国是全球吊篮制造大国,江苏无锡是中国著名的吊篮制造之乡,当地现有吊篮生产企业20余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0%和80%以上。因无锡出产的吊篮产品品质优良、技术领先,在该行业内逐渐形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无锡吊篮因此被视为行业风向标,成为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集体称号。

  “吊蓝公司将‘吊蓝’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吊篮产品生产销售,主观上具有攀附‘无锡吊篮’的故意,虽然是‘蓝’与‘篮’一字之差,但行业内对两字均不分差别,因此损害了无锡地区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或潜在利益,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无锡中院二审认为,吊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纠正。

  吊蓝公司方面则辩称,该企业名称“吊蓝”是悬挂于蓝天下的意思,并依法核准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该公司还认为,被告方未指出权益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对此,曾打赢中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首例跨国专利侵权官司的江苏申锡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吴杰称,在高空作业吊篮行业内,一直将“吊篮”与“吊蓝”作为行业及产品名称使用,吊蓝公司有误导广大用户认为该公司是吊篮行业最专业龙头企业之嫌,此举不正当地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机会。

  对于吴杰的观点,无锡天通建筑机械公司、无锡小天鹅建筑机械公司等当地12家吊篮生产企业一致认同,并同时发表声明谴责此行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吴仁山强调,“无锡吊篮”是当地众多吊篮制造企业共同努力下形成的集体品牌,单独一家吊篮生产企业用“吊蓝”作为企业名的行为确实有违公平竞争。

  吴仁山同时表示,作为当地工商部门也应谨慎规范企业工商注册名称审核,避免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搜索关键字“无锡吊篮”,被告吊蓝公司名称排序列前。

  “新《商标法》施行后,这种‘打擦边球’行为将得到一定遏制。就目前而言,把产品名称或行业名称注册成企业名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多见。”无锡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陆超表示,今后该院将归纳类似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引导市场规范经营,并提醒相关部门在企业核名、注册等审批事项上做好事前把关,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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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