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08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去年,福建宁德市工商系统继续开展“双打”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突出涉外商标、驰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先后组织开展了保护“九阳”、“九牧王”、“晨光”、“贵州茅台”等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
全市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4184人次,检查市场经营主体58716户,检查批发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1608次,整治重点区域612次。全市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99件,涉案金额160.28万元,罚没金额91.51万元。
案例一:屏南县**经营部销售侵犯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20日,屏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举报,对屏南县**经营部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267箱,经分管领导批准,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4月17日从福州(具体地址当事人不清)购进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348ml×24瓶/箱的200箱、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570ml×24瓶/箱的80箱存放在仓库内对外销售,进价分别是15元/箱、25元/箱,售价分别是20元/箱、30元/箱,上述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外包装箱及瓶身标签上都标注“景田百岁山R饮用天然矿泉水,深圳景田实业有限公司监制,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罗浮百岁山分公司出品,地址:博罗县横河镇郭前村百岁山,电话:0752—6119789/0755—26788887,水源地:惠州罗浮山自然保护区百岁山,采矿许可证号:4400000610116,注册登记证号:奥国土资矿水〔2006〕2号,产地:广东惠州,生产许可证号:QS441306010198,出口注册号:4400/11018,执行标准:GB8537”等信息。其中348ml×24瓶/箱装的外包装箱上都标注“348ml×24支,净重8.35千克,毛重9千克,生产日期:20110418”信息,570ml×24支/箱装的外包装箱上都标注“570ml×24瓶,净重13.68千克,毛重14.48千克,生产日期:20110418”。上述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瓶盖颜色比较暗,防盗环比较小和软,在外包装箱及瓶身标签内侧都标有“贵族家园”字样,在瓶身底部无“专利瓶”字样标识。
案件点评:
该批侵权的景田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存放在仓库,日常巡查时难以发现;另外,工商打假,往往注重查处假冒伪劣高发的酒类、服装等商品,一般不会去怀疑一瓶一两块钱的矿泉水,该案中,要不是公司业务人员举报,很容易让违法分子蒙混过关。该案件的查处,也我们基层工商所的日常监管敲响了警钟,基层工商所片段长在巡查过程中除了要查处洋酒、服装、农用物资等商品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也要密切关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矿泉水、食用油、饮料、食品等日用品打假工作,还要加强对仓储、仓库的巡查监管。
案例二: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注册专用权案件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开始打起了驰著名商标的主意,冒名牌、伴名牌、仿名牌的行为屡见不鲜,而且随着工商打压力度的加强,商家的花招也越来越多,这给工商部门开展打假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上半年,蕉城区工商局在查处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注册专用权案件时通过剖析案件经过,引发了几点思考。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许某在其经营的“蓝丝羽”品牌家居用品店内部分牛奶被棉芯、磨毛棉芯和全棉四件套的外包装标志模糊不清、甚至有部分商标无任何标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经调查,许某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一批印有“蓝丝羽”商标标识的床上用品,包括牛奶被棉芯、磨毛棉芯和全棉四件套三种。其中牛奶被棉芯20床,购入价为105元/床;磨毛棉芯160床,购入价70元/床;全棉四件套21套,购入价70元/套,并获赠一套无任何标志的新品磨毛四件套的样品和160个印有“蓝丝羽”商标的包装袋。当事人将上述床上用品置于店中对外销售,牛奶被棉芯的销售价格是238元/床,至案发之日,共售出5床;磨毛棉芯的销售价格是138元/床,共售出6床;全棉四件套的销售价格是119元/套,尚未售出;新品磨毛四件套以598元的价格售出;160个包装袋尚未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9937元。
经鉴定,上述从推销员处购买的牛奶被棉芯、磨毛棉芯和全棉四件套三种商品系假冒“lansiu 蓝丝羽”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未售出的印有“lansiu 蓝丝羽”标识的棉芯169件、四件套21套、包装袋160个及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1、没收的侵权商品能否拍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此判定,侵权商品在被没收后应当一律要销毁。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一棍子打死”的处理方法极易导致部分仍有实际使用价值的商品也被销毁,实在是一种浪费。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由此笔者认为,除了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外,类似本案中的床上用品,虽然是侵权商品,但还是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如果销毁,污染环境不说,也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但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卖前,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购买人的资格。
2、没收的侵权商品能否先行处理?本案中,办案单位对没收剩余未售出的印有“lansiu 蓝丝羽”标识的169件棉芯、21套四件套和160个包装袋进行先行拍卖。能否先行拍卖,这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可以看出,先行处理的条件是物品必须是容易腐烂、变质的,或者经当事人同意。本案对物品先行拍卖虽然经过当事人同意,但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期是60日,诉讼期是15日,因此,笔者认为,对不是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进行处理的,应当选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后更为妥当。
3、销售进货侵权商品获得的赠品(赠品无侵权特征),能否列入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计算?本案中,办案单位在计算非法经营额时,加入了销售赠品(新品磨毛四件套以598元的价格售出)的所得,由于本案中的证据无法体现赠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因此,销售赠品所得能否列入非法经营额计算,存在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主商品和赠品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只有进货主商品时,才能获得赠品。因此,销售这种赠品,应该列入非法所得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赠品是合格的,没有商标侵权特征,与销售其它正当商品完全一样,不应该列入非法所得计算。笔者的观点是,假设本案中当事人获得的赠品尚未售出,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工商部门只能没收侵权商品,所以合格的赠品就不能没收,既然不能没收,其销售额就不能列入非法经营额计算。
上述许某的这起涉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其中涵盖了涉案物资处理、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没物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随着案件实际情况的变化也有不同的处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随时更新法律知识、立足案件实际具体分析,才能够将法律的精神深刻融入到执法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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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8